《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施行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来源:红星新闻 2020年01月09日 09:28

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立法层面巩固、规范和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从制度上解决制约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瓶颈难题。

《条例》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作出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在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职责作了相应衔接修改,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纠纷化解责任。

《条例》总结了我省开展“三三制”调解等实践经验,完善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化解机制。《条例》明确,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事件和重大群体性纠纷;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和纠错机制,将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纠纷排查分析工作制度;建立纠纷分级分类管理和分级递进调处机制;建立多发性、群体性和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研究、预防、督办机制等。

《条例》还特别强化人民调解在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依法自愿组成人民调解协会,人民调解协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作出规定;就人民调解组织处理特殊纠纷作出规定,规范民间调解,引导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加人民调解组织担任人民调解员。

采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基本要求,可以充分调动多元解纷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国家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地方立法,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人民群众、律师对多元化解纠纷认同感和支持度不高,缺乏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严重制约了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入发展。此次从立法层面巩固、规范和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将释放更多活力。(记者 钟茜妮)

编辑:陈轻语

责任编辑:张静雯

值班主任: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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