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 怎么验收?市住建局出台《实施办法》

来源:看度新闻 2019年12月05日 17:57

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都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建设,无验收不使用”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日前,成都市住建局出台了《成都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明确了农村住房将如何进行竣工验收,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实施办法》,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由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方面,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取得《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揽人)施工。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承揽人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

竣工验收条件包括手续齐全、质量达标、施工记录等:

1、根据《实施办法》,农村住房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2、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具备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3、完成施工合同(协议)、施工图或设计方案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4、承揽人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并向建房村民提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应经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购买第三服务方对农村住房质量进行监督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对农村住房质量提出意见,并在竣工验收申请上签字。

5、具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6、具有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7、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实施办法》还提出,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也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人员组织验收。建房村民或其委托人应当组织承揽人、设计方、第三服务方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验收程序:要各方陈述,还要实地查验

《实施办法》明确了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首先,要各方陈述,建房村民、承揽人、设计方、第三服务方单位等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和选址、设计、施工等农村住房建设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第二,要查阅资料,验收组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村住房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第三,要实地查验,验收组实地查验农村住房质量,检查是否完成合同(协议)约定的所有事项;

最后,形成结论,验收组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形成一致意见。

农村住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资料归档:镇政府应建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数据档案

根据《实施办法》建房村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以下竣工资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包括: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施工图或设计方案;施工合同(协议);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场复检报告;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影像资料;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确认的已结清工程款的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此外,《实施办法》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数据档案。

看度记者:兰琳洁

编辑:刘宝莲

责任编辑:赵雨蕊

值班主任: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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