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方面、二十七条措施 天府新区法院依法助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看度新闻 2020年02月21日 19:02

2月19日,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审判职能,制定五个方面二十七项措施,依法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维护经济和社会平稳运行。

《意见》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重要性,充分认识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对天府新区和四川自贸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充分落实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中新区法院的责任担当,充分把握当前开展疫情防控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相关要求。

《意见》积极回应了涉疫企业司法需求,提出依法高效解决纠纷的六大基本遵循,贯彻“柔性司法”理念,注重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和不可抗力规则衡平各方利益,开展善意文明执行,保障诉讼程序利益,推行“非接触”全流程网上办案新模式。

《意见》强调要强化法治宣传,通过协助开展涉疫企业风险提示,主动研判涉疫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问题,极开展典型案例宣传,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意见》围绕坚持宽严并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企业复工复产各类案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依法保障涉疫企业正常运转,提出了以下具体措施。(附原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新区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避免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纠纷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确保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维护经济和社会平稳运行,制定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重要性

1.充分认识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对天府新区和四川自贸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

天府新区承担着打造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发展样板的使命责任,四川自贸区承担着国家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责任。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基础。科学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既是保障疫情防控物资需求的关键举措,也是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支撑。只有通过大力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统筹兼顾抗疫情、保民生、稳经济、促发展,才能把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

2.充分落实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中新区法院的责任担当。

疫情蔓延不仅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健康安全隐患,还给众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困难。围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纠纷得到快速、妥善处理,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就业岗位,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是新区法院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

3.充分把握当前开展疫情防控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相关要求。

全面落实新区党工委、指挥部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坚持“双线作战”,一手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一手打好“复工复产攻坚战”;坚持“两手抓”“两不误”,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司法办案。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及全力协助街道、社区开展入户排查、卡点值守等防控工作同时,充分履行司法职能,全面推进诉讼事务线上办理,积极开展多元纠纷化解和诉源治理,前瞻分析研判涉疫法律问题,严厉打击各种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和执行各类民商事纠纷,引导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促进企业扫除疑虑、坚定信心,助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二、积极回应司法需求,准确把握为涉疫企业依法高效解决纠纷的基本遵循

4.贯彻“柔性司法”理念。

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在涉疫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案件办理中尽量采取对企业影响较小的办案方式,讲究“柔性司法”策略,为涉疫企业复工复产留足必要空间。正确把握各纠纷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针对不同纠纷、不同对象灵活应用调解或判决等司法措施,坚持依法裁判的同时兼顾人文关怀,力争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注重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前置多元纠纷化解关口,推动商事ADR中心职能前移,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发生合同履行、劳动争议等纠纷的企业,积极配合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基层调解组织指导企业与相对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开展调解协商,力争从源头化解纠纷,尽可能促进合同继续履行或协商变更,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就业岗位。

6.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和不可抗力规则衡平各方利益。

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企业复工复产及合同双方的影响,在案件处理中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对原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结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疫情客观影响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对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量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义务履行造成障碍的具体情形,依法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则,衡平各方利益,合理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

7.开展善意文明执行。

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则上不对涉疫情企业采取集中强制措施。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企业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涉疫情复工复产困难的企业涉诉纠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送达、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优先解保,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生产、提升产能。

8.保障诉讼程序利益。

企业如因疫情延误行使管辖权异议、举证、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权益时,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9.推行“非接触”办案新模式。

依托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成都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四川微法院、“天府智法院”、“阳光执行”APP、“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执通快线110电话专线(02862292110)”、网上信访等平台,畅通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送达、网上庭审等渠道,推动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不打烊”,案件办理“不延期”。

三、坚持宽严并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企业复工复产各类案件

10.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

企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未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即复工复产,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依法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或者通过虚假宣传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11.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保障企业在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复工复产。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执行有关防控措施、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需要实施封锁、强制隔离、停工停业等应急管理措施,当事人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依法不予支持。

12.积极促进劳动合同关系稳定。

综合考虑疫情发展态势和防控要求,兼顾企业复工复产需要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因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职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企业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可与其协商一致安排待岗并发放生活费,职工以此为由主张企业未支付工资的,依法不予支持。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复工后,要求职工到岗上班,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上班,如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企业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3.鼓励商事合同双方继续交易。

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对因受疫情影响,但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商事合同,积极促成继续履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逾期履行、未全面履行等,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范围、程度以及因果关系,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等相关规定确定相应民事责任。确因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法解除合同。

14.妥善调处租赁合同双方利益。

对因封城、隔离和商铺、工厂关门停业等原因无法使用租赁房屋而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则,严格审查违约的时间节点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依法裁判。对承租人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压力过大而要求减免租金的纠纷,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督促合同相对方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减免政策;承租其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物业的,基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开展调解工作,促进业主与承租人友好协商减免缓企业租金。

15.双向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

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加大调解力度,促使银企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依法规范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和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收取高额利息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不予支持。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规模、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开展融资性保险等各项政策措施,回应涉疫企业展期或续贷需求,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

16.依法平衡运输合同双方利益。

充分考虑相关部门为防控疫情出台的政策、保障乘客生命健康等因素,妥善平衡客运、货运企业与乘客、托运人、收货人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乘客提前解除客运合同产生纠纷的,一般不判令乘客承担违约责任;因客运承运人违约或过错,导致乘客感染新冠肺炎的,应结合承运人违约或过错行为、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形,依法公平确定客运承运人责任;因各地、各部门出台防控疫情措施,导致承运人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瑕疵履行而发生纠纷的,符合不可抗力条件的,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民事责任。

17.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强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机制,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治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消毒与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严厉制裁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和抗病毒药品等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惩处假冒注册商标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行为。

18.鼓励特许经营双方协商调解。

衡平双方利益,依法妥善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分配风险,审慎审查解除合同的主张,合理认定不履行合同的免责条件和延迟履行期限等免责程度,积极通过调解等方式,鼓励特许方与被特许方相互谅解,以宽展履行期限、相应减免加盟费、违约金等方式共克时艰。

19.依法惩治涉疫情不正当竞争行为。

严厉打击经营者违法利用疫情信息、编造竞争对手员工患新冠肺炎等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发布预防或治疗新冠肺炎的广告链接,借疫情虚假宣传推销与新冠肺炎预防和治疗并无任何关系的药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犯罪的积极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依法支持受害人主张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20.审慎处理涉疫企业破产申请。

依法审查相关破产申请,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而发生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暂不受理破产申请,不启动“执转破”程序。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与破产管理人及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支持该类企业恢复生产,保障防疫物资供给。

四、善意文明执行,依法保障涉疫企业正常运转

21.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积极开展善意文明执行,努力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上不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强制措施,促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财产查控工作,审慎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积极促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企业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请求适当延缓期限的,一般予以准许。已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因疫情防控需要征用的,积极配合做好执行当事人的法律及政策释明工作。

22.依法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经营。

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原则上暂缓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为恢复生产经营,提出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等申请的,对影响其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部分,协调申请人同意变更为查控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

23.审慎采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

对疫情防控部门、疫情诊疗机构以及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乘坐高铁、飞机以及入住宾馆等消费行为。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向法院申请临时删除其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其消费限制等措施。

24.提升民事保全中心效能。

建立企业诉前、立案、审理、审理后执行前等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快速办理机制,进一步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办理效率。积极通过财产保全推动“以保促调、以保促执”,提高企业特别是经营困难企业和防护物资生产企业纠纷解决效率,降低企业解决诉讼成本。对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在充分考量必要性担保的基础上,对历史经营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采取灵活的担保方式。

五、强化法治宣传,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25.协助开展涉疫企业风险提示。

引导提示企业落实各方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复工前安全隐患排查和职工健康申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合理安排复工职工休息休假。协助主管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合同履行能力和法律风险评估,做好企业涉诉风险防控。充分告知拒绝、逃避、阻碍、干扰卫健、公安等部门开展防疫、检疫措施的违法风险,督促企业和企业职工遵守指挥部、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防疫措施。

26.主动研判涉疫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问题。

主动了解研判建筑、房地产开发、大型卖场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复工复产过程中所面临的涉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及时发现企业在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形式,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完善治理体系,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助力企业防范经营风险。

27.积极开展典型案例宣传。

梳理有关疫情防控的重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编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常识,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突出典型司法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积极向企业、职工宣传宣讲法规政策和违法风险,引导企业和职工尊法、守法、用法,为经济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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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度记者:林铎

编辑:陈漫

责任编辑:冯天赐

值班主任:谢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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