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职工养老保险重大调整:缴费基数下限 今年起逐步调整

来源:成都日报 2018年08月06日 17:27

记者8月5日从省政府官网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对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记者了解到,具体调整内容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等。

《通知》明确,今后,我省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长远生计通过参加社保、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给予保障。《通知》指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社保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直到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征地时男性满46周岁、女性满36周岁,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不具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征地时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并且从来没有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职工养老保险。

同时,负责征地安置的政府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以批准征地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比例,按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的办法,一次性筹集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符合发放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按“待遇不降低、政策相衔接”的原则进行发放。具体发放对象为: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征地时男性满46周岁、女性满36周岁,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通知》还对居民养老保险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今后,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时,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原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通知》对逐步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国家要求,我省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依次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50%、55%和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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