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车租赁安全生产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公告

来源:成都市交委 2016年09月09日 15:00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执法总队、运管处: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客车租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适应当前全市道路运输市场发展形势,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9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客车租赁行业安全生产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排查治理客车租赁行业安全生产及行业稳定隐患,强化落实客车租赁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的主体责任、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备案管理和市场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着力解决当前我市客车租赁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安全生产和行业稳定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涉稳事件,确保全市道路运输市场发展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全面排查

(二)已备案登记的企业及已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从事客车租赁业务;存在安全生产和行业稳定隐患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消除隐患。

(三)已备案登记的企业使用未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业务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要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未办证车辆的违法经营活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查处。

(四)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对客车租赁市场的执法检查。对正在从事客车租赁业务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及车辆,应当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一切客车租赁业务,待完善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若责令其停业后仍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查处。

(五)对客车租赁企业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要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驾驶劳务服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三、工作阶段及安排

(一)全面启动(9月10日至9月20日)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内客车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迅速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9月21日至11月10日)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逐项抓好落实,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形成整治合力,依法整改消除存在的安全生产和行业稳定隐患,关闭取缔存在严重违规违章的企业和车辆,严厉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提升(11月11日至11月30日)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完善,并结合日常工作及专项整治中的有效经验,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客车租赁市场的管理手段,建立有效、规范的管理长效机制,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客车租赁行业安全生产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县级负责,市级督导”的原则,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细化专项整治任务,确保专项整治有序推进。

(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充分整合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基础上,要主动与属地工商、公安交管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客车租赁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委运管处、执法总队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跟踪、检查和督导,及时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请各区(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真梳理排查辖区内所有从事客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和车辆,核实相关企业和车辆的备案情况,形成整治工作总结(含附件1)于11月20日前报送至委运管处货运科。请各区(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执法情况(含附件2),于11月20日前报送委执法总队勤务科。请委运管处、执法总队于11月30日前汇总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后报委安监处。

联系人:道路运输管理处王冠61887653,346357414@qq.com;执法总队吴鹏,61887693,87852625@qq.com;安全监督处董非凡,61887353,71578131@qq.com。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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