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九月开始实施

来源:成都市文广新局 2017年09月14日 12:00

9月1日起,历时数年的《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简称《非遗条例》)正式施行。从立法小组成立,到形成草案,再经过多方征求意见、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等,各方把关的《非遗条例》立足于四川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非遗条例》究竟有哪些四川特色?

与脱贫攻坚关系密切

文化扶贫作为精神脱贫的重要催化剂,在脱贫攻坚战役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在四川,非遗保护任务重的地区,大多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连片贫困地区,所以保护工作与脱贫攻坚紧密相关。

《非遗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及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结合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近年来,四川已开始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乡土文化等特点,因地制宜挖掘既适应现代市场,又是非遗的项目,帮助农民凭借手中的传统技艺来增收脱贫,不但具有可持续性,也是对传统的传承和弘扬。记者了解到,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充分利用省级非遗项目峨边彝绣,采取开展免费刺绣培训的方式,帮助当地妇女就业脱贫。泸州市纳溪区组织手工红苕粉、川南雀舌茶、渠坝豆腐干等省市级非遗传承人深入农村,通过举办培训班、开设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授艺,帮助农村群众就地创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越来越多的非遗资源被开发,成为百姓致富增收的重要方式。借助“互联网+”新兴业态,非遗衍生品的销售渠道也得到进一步拓宽。

明确非遗保护的责任主体

《非遗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专家李锦解释,《非遗条例》确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非遗保护中为“责任主体”。

李锦表示,《非遗条例》明确指出政府是非遗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加强保护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等。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保护非遗的“责任主体”,既赋予了政府在协调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中的职责与使命,也标志着四川非遗保护已进入法制化时代。

此外,《非遗条例》明确了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非遗条例》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教育机构参与

用鲜活的非遗教育打造文化传承的主渠道,是全国教育界正在努力的一个方向,四川也不例外。

《非遗条例》第三十九条指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

对此,四川省文化厅非遗处处长林彤表示,各级、各类学校是开展教育活动的主要场所,应当充分利用学校的专长和优势,开展非遗教育和传播。学校可以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或者与特色课程相结合、开设校本课程等方式,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展室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此外,《非遗条例》第四十条还鼓励和支持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同时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研究基地,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专业人才。

明确生态保护区设立条件

《非遗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出:“符合条件的特定区域,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规划,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本条明确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主体、条件和目的,指出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注意保护相关的文化空间和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结合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等,进行整体性保护。

第五十三条把“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作为其中一项重要条件,同时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征求特定区域内的居民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咨询论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专家指出,就全国非遗保护现状而言,存在几个主要问题:一些地方文化自觉意识不强,没有将非遗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所需经费尚未全部列入市、县财政预算,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尚需完善;非遗保护队伍和传承队伍后继乏人。《非遗条例》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坚实保障。

截至2016年底,四川省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6项,国家级非遗项目139项,省级非遗项目522项;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69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764人,并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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