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案例+解读 学深悟透《问责条例》

来源:廉洁成都 2016年09月06日 09:00

开栏语:

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今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本期起,廉洁成都专版将连续推出《案例剖析·解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专栏,跟广大读者一起,通过案例解读原文,帮助大家学深悟透《问责条例》。

案例1

分管领域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副局长被追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原文

第六条第四项: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案例回顾]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时任蒲江县某局科长徐某,利用职务之便,与李某等6名销售商相互勾结,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并先后收受感谢费9次,共计受贿22万元,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处理。当年,蒲江县共有13名党员干部因同类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3人受到刑事处罚。

分管领域出现如此多的严重违纪问题,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难辞其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不实,对分管领域工作开展和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对下属党员干部受贿、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等行为管理、监督不到位,不问不察,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9月,蒲江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剖析]

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扎实落实“两个责任”的基本要求。“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缺乏敢抓敢管、较真逗硬的精神,仅停留在年初定计划、平时报材料、年底写总结,对负责的项目没有严格检查审查,对牵头的工作没有认真推进落实,只会让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蔓延滋生愈演愈烈。

案例2: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分管领导受到责任追究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原文

第六条第三项: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案件回顾]

2014年11月,郫县某局收到县纪委转办的反映“职工长期占用管理站公房用于个人进行谋利”信访件后,原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安排人员进行调查。查实违纪事实后,该副局长在未纠正和制止违纪行为情况下即书面回复县纪委,称已责令该职工停止占用国有资产营业。此后,这一问题被再次举报。

[剖析]

作为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对信访件办理不认真负责,在处理本单位职工的违纪问题的工作中失职失责,在监督管理上失之于宽松软,发现问题后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尤其是对查实的违纪行为未进行制止纠正,致使同一信访问题被再次举报,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9月,该副局长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真担当,监督责任就会落空,党风廉政建设就会出问题。敢于执纪亮剑、勇于治腐纠风,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肩上之责。发现问题不如实报告、不及时处理,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在违纪违规问题面前当好人,却为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蔓延打了气、壮了胆、埋下更大隐患,必须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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