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也有“保质期”,到期后这样做......

来源:成都市场监管 2019年03月14日 16:13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编辑:杜芋漩 实习编辑:赵小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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