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巢孤老的心事:当我老了,谁来管我?

来源:成都商报 2019年05月16日 09:36

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的概念;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正式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是什么?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职责有哪些?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职责包括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监管、权益维护四个方面。

社会价值在哪里?

“老人可以选择自己最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最大程度执行自己的意志,这样在紧急时刻也不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高新公证处主任伍俊杰告诉记者,当伴侣过世、亲人失和、子女异地,越来越多的空巢独居老人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晚年生活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生病时谁来照料?平日谁来看顾?身后事谁来处理?这些年老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成为了他们心中的担忧。2017年10月1日,一个新兴的法律制度“成年意定监护”正式施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信任之人担当监护人,不再受血缘关系的约束。

而记者发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选择这种方式来料理自己的老年生活。

案例:退休教授卖房居住养老院 指定女儿和侄女监护

年过八旬的舒婆婆是成都人,在配偶去世后一直未再婚,以前曾是大学教授的她,一直在心中有一个担忧,自己的养老问题该怎么解决。

因年老有恙,舒婆婆虽然神志清醒,但却有语言障碍,靠书写与人沟通,行动能力也受限,平日里要依靠轮椅行动。而自己的一儿平日基本不照料母亲,一女又远在新西兰定居鞭长莫及。在这样的情况下,舒婆婆想要出售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卖房款为保障,计划长期居住养老机构。

对于一个80多岁的老人来说,自己去处理房产买卖实属困难。2018年1月中旬,舒婆婆经社区工作人员介绍,来到成都市高新公证处咨询,想委托公证处帮忙协助出售房屋。“如果我们直接协助老人将房屋出售了,但房款却被某些亲属拿走了,老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所以我们提出了对这笔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她身上。”成都市高新公证处公证员程志秋表示。

一个老人最需要担心的事情不过几件:养老生活怎么安稳度过?子女关系是否融洽,是否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照料?生病时若出现意外情况昏迷,谁来替她向医院做决定?如何确保自己去世后的财产能得到妥善地处理?

对于舒婆婆而言,自己最信任的人是远在新西兰的女儿,其次是常来关照她的侄女。为了预防自己在养老过程中出现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舒婆婆在委托监护授权书中将女儿和侄女确定为第一顺位监护人和第二顺位监护人,她们成为了舒婆婆的“意定监护人”。

保障:意定监护人比“法定监护人”还优先

人口老龄化加速的背景下,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尊严和自主决定生活的权利的讨论逐渐增多,为了实现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这个普遍愿望,监护方式的创新应运而生。

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的概念,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优先适用于法定监护,充分尊重了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正式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由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构成了我国现有的成年监护制度。

相比法定监护,意定监护超越了血缘、婚姻关系。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便可通过公证处指定任何其所信任者做监护人,重新构建合法身份关系。若有多个法定监护人,还可对其顺位进行排序,如预感到法定监护人无法承担监护责任时,还可排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

程志秋提到,此前曾有一对夫妇将对方互设为遗产继承人,并选择妻子的弟弟成为两人的意定监护人。除此亲属之外,也曾有媒体报道过独居老人将邻居、社区、朋友公证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老人可以选择自己最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最大程度执行自己的意志,这样在紧急时刻也不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高新公证处主任伍俊杰告诉记者,在老人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表达自我意识的能力下降,若情况危急需要进行救治,却常常会面临几个法定监护人意见相左,也会使医院十分为难。

服务方案:从生到死体现老人意志

舒婆婆在高新公证处办理的不仅仅是意定监护人授权,从委托卖房、收款提存、使用监督、遗嘱分配...从生到死的一套综合养老公证法律服务处处体现了她的意志。舒婆婆明确表示,想将房产出售,并由公证机构代为收取售房款,授权其核实自己生存和护理情况并代为支付自己将来的养老、医疗、生活等费用,死后资金若有剩余,作为遗嘱的标的,按照遗嘱执行。

经过与舒婆婆及其意定监护人的反复沟通,全面了解其家庭状况和诉求之后,公证员为她制定了个性化的“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方案。除了通过意定监护协议确定老人的监护人之外,公证处还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确定老人资产在任何情况下均按照其意志进行流转分配,并在老人去世后担任遗嘱执行人分配遗产。此外,公证处还全面协助办理老人资产的流转并变现,运用提存事务确保卖房资金安全并防范交易风险,并在老人资金使用过程中介入监督,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公证处的帮助下,舒婆婆的房屋很快顺利售出,房款及时转移支付到公证处养老专户中。此后,承办公证员时常前往养老院查看舒婆婆的生存状态,为她支付养老院费用、医护费用,还替老人租赁房屋妥善放置了她的老物件,这样的关照一直持续到舒婆婆去世之前。在老人去世之后,公证处对舒婆婆的养老存管金的使用情况、明细账目、剩余余款进行核实和汇总,将余款按遗嘱指示并以转账方式转入相应的受益人实名账户。

“这种方案的社会价值在于为老年人提供了自己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再到无民事行为能力阶段,最后到遗产处理的整个期间,涉及到的重大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解决办法,具有可复制性,能够保障老年人的意志在其失能后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死亡后按照自己的意愿执行自己的遗愿。”伍俊杰表示。

专家观点:“社会养老”势在必行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支持家庭养老的约束力量,如孝道文化和公众舆论等逐步衰弱,老年人潜在的照料资源也在减少,传统家庭养老的权利基础正在改变。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张川川曾撰文表示,中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同时还处于快速的城市化过程中,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无法完全承担起养老重任,“社会养老”模式的推广势在必行。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刘一伟也曾指出,社会养老作为一种正式的养老模式嵌入到当今社会,在补充家庭养老的同时,也替代了家庭养老的部分功能。

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周莹认为,我国人口老龄化及其他社会现状(如家庭规模小)对家庭养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子女赡养负担重、家庭养老照顾资源少。为了满足广大老年人更丰富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家庭养老保障、集体养老、个人养老以及社会救济养老等多样化的组织制度模式都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记者 陈柳行)

编辑:张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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