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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6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成都市纪委监委 2022年07月06日 10:2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坚决查纠损害营商环境违纪违法行为,持续构建“亲不逾矩、清不疏远”的新型政商关系,近日,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6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1.成都高新区芳草街街道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原经济发展科)原聘用工作人员明珠贪污、诈骗财政奖励资金问题。2017年8月至2021年1月,明珠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伪造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街道财政奖励资金共计193万余元;2018年上半年至2020年底,明珠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伪造等方式,诈骗街道财政奖励资金共计98万余元。明珠还存在其他违法问题。2021年5月,明珠被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8月,明珠因犯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

2.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汪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问题。2008年至2013年,汪注在担任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852万元、美元15万元、港币50万元。汪注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3月,汪注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4月,汪注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3.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营商环境办公室原工作人员杨文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和索要财物问题。2019年至2021年,杨文学先后任龙泉驿区同安街道经济发展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营商环境办公室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辖区内无合法手续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排斥竞争对手、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7.2万元,以借款为名或直接索要现金人民币24万元。杨文学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杨文学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1年12月,杨文学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4.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安靖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原所长吴开洪利用职务便利为手续不全、无证经营的商户提供帮助收受财物问题。2016年至2021年,吴开洪伙同安靖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邓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手续不全、无证经营和被查扣货物的经营者提供帮助,共同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80.2万元,其个人分得40万元;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4万元。吴开洪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1月,吴开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3月,吴开洪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5.原新津县城市管理局花源分局副局长余燕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环卫作业以及绿化管护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问题。2010年至2021年,余燕义利用其先后担任原新津县环卫所副所长、城市管理局花源分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环卫所、工业园区、镇乡负责的环卫作业以及绿化管护项目的招投标和日常考核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30.58万元、购物卡5.3万元。余燕义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2月,余燕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4月,余燕义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6.四川省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训练场地核准、培训教练车核定申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问题。2012年至2013年,在开展驾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能力清理整顿过程中,阳某为解决其驾校200余台教练车运营手续问题,多次联系时任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驾驶培训管理科科长陈华,请其在核准驾驶培训机构训练场、核定驾驶培训教练车等方面给予帮助,陈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违规多获取了200余个教练车道路运输证,事后,阳某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共计给予陈华200万元。2021年2月,陈华受到开除公职处分;2021年4月,陈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021年4月,四川省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阳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通报》指出,上述6起典型案例,暴露出我市少数党员干部、公职公员纪法意识淡薄,用权任性,有的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招商引资奖励金,损害招商引资环境;有的在招投标、项目承揽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以权谋私,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的在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中乱作为,随意执法、索拿卡要,有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破坏亲清政商交往关系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心存敬畏,坚决引以为鉴、引以为戒,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参与者”的观念,严守纪律规矩红线,自觉做到依法用权、干净用权、廉洁用权。

《通报》要求,必须从政治上认识深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推动形成“优质服务看成都”营商环境口碑的坚强保证。环境是形象,是资源,是生产力,也是竞争力。良好的营商环境,既能产生“一传十、十传百”,引来众多企业和投资者的“连锁反应”,也能发挥让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不断汇集的“洼地效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既是企业的责任,更是党委政府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同样责无旁贷。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充分认清市委市政府打造稳定公平可及营商环境标杆城市的坚定决心和意志,自觉扛起优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责任,以“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引领形成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充分认清推动营商环境建设是分内之职、应尽之责,不当“旁观者”、不当“局外人”,严守纪法“底线”,筑牢思想“防线”,坚决不碰“高压线”,当好营商环境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持续强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聚焦“痛点”“难点”“堵点”,主动监督、精准监督、靠前监督、创新监督,坚决从严查纠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全市营商环境建设保驾护航。

必须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推动构建“亲不逾矩、清不疏远”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要义。“政商各循其道,亲则两利,清则相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握好与企业交往的尺度,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政商交往既要防止“勾肩搭背”,也要防范“谈商色变”,真正做到“亲不逾矩、清不疏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清醒地认识到,“亲”指的是环境,是通过制度供给、政策供给、服务供给、保障供给等,营造一种亲商、容商、助商、协商的良好氛围;对于市场主体、企业家而言,“亲”就是要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积极担当社会责任,满腔热情地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所谓“清”,就是指个人修为要“清”、干事创业要“清”、人际交往要“清”。只有边界清晰、交往规范的“政”“商”关系,才能确保实现“双赢”。

必须始终保持惩贪治腐高压态势,为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助力加劲。各地各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损害营商环境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政治监督,督促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政策落地落实;要加大纪检监察机关与企业的直达沟通力度,多层次建立企业监督举报渠道;持续推进“十大领域”群众身边“可视”“有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坚决纠治服务企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查处在行政审批、监管执法、服务市场主体中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涉黑涉恶“保护伞”等问题,加强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要推动企业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开展“普规普纪进企业”等活动,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引导企业讲正气走正道、依法守法诚实诚信经营,合力营造公平竞争、正义有序的市场环境。

《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传达学习本通报并开展讨论,传达学习讨论情况报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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