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新建小区固定车位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日前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住宅小区: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老旧小区可采用集中式、片区式、相对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
高速公路及国、省干道:新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与服务区一并设计,同步建设投运,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其余停车位预留安装条件,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鼓励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布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2022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2025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
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
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不低于10%。
《办法》还明确了多条保障措施。其中,在财政政策支持方面,提出通过申请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合理统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支持。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优惠充、绿色行”活动,对在当地购置上牌的电动汽车,给予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减免或补贴等。
在价格政策支持方面,提出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项目,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按其所在场所电价类别执行。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的认定,由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