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还要跟踪骚扰?成都郫都法院发出首份恋爱期间人身安全保护令
5月8日,看度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期,成都郫都法院签发了一份恋爱期间人身安全保护令。据悉,这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以来,郫都法院签发的首份恋爱期间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小丽与小敏原系恋爱关系,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分手。但分手后,小敏并不甘心,多次在小丽住所地、经常出没地实施蹲守、跟踪、骚扰以及抢夺手机的行为,还不断通过电话、短信等对小丽进行骚扰、辱骂。小丽自述其感到自己精神已经快要崩溃,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理小丽的申请后,郫都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小敏进入小丽现在居住的房屋与老家的房屋,同时禁止小敏对小丽实施跟踪、纠缠和暴力行为。并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同时送达至小丽所在辖区的派出所以及社区,如小敏违反保护令,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法官表示,家庭暴力无论何时都会对受到暴力的人造成伤害。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独立的民事救济方式。大多数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均为已婚妇女,殊不知,恋爱同居期间,妇女仍会有面临现实危险的可能。2023年1月1日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在更大范围内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因此,无论是恋爱或同居情侣间的暴力还是婚内的暴力,都属于家庭暴力;无论面临的是直接殴打行为还是以持续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纠缠,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及个人信息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都属于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您身边有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劝阻,防止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积极寻求帮助,第一时间向村委会(社区)、妇联、公安机关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