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他人“剧本杀” 侵权网店被罚10000元
你玩过剧本杀吗?
剧本杀是时下流行的娱乐项目,玩家“打本”,和其他玩家参与游戏,选择剧本杀故事里的人物,根据剧情提示,扮演角色推进故事。剧本杀故事大多偏向推理,体验感强,许多剧本杀经营者也会购买优秀的推理小说,将其改编成剧本杀故事。但是,正版剧本杀的创作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所以,网络上出现了盗版、盗卖剧本杀的情况。近日,成都武侯法院受理了一起侵害作品署名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案件争议标的物就是剧本杀作品。
购买版权
原创“剧本”被网络盗卖
某文化传播公司向日本某推理小说家购买了其创作的推理小说(以下简称《某小说》)的改编版权。通过精心改编和设计,该公司制作了同名小说的剧本杀“套盒”,向市面发售。某小说剧本杀套盒封面有工作室名称、作者名字,内有组织者手册一册、带有角色绘图封面的角色剧本六册和信件卡、线索卡、技能卡若干张,都是根据剧情和游戏体验需要,设计制作的。同时,某文化传播公司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了作品《某小说》。
后来,某文化公司发现,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某经营部未经许可,私自复制并在平台店铺内低价出售《某小说》电子版。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该经营部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某文化传播公司的署名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小说》系剧本杀作品,是强调互动类的桌游游戏,玩家及店家都会接受专业的剧本内容和游戏环节指导。如果没有正版剧本的指导和答疑,将造成玩家对剧本的错误理解和游戏的糟糕体验。某经营部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作品的网上评价,并且已经严重到小说作者方面收到了大量的网络暴力和质疑。某文化传播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将某经营部起诉至武侯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和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0元。
庭审激烈交锋
被告被判赔10000元
被告某经营部提交答辩状称,其已于2022年10月8日通过某平台将店铺过户转让,某文化传播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某经营部经营期间;过户前,仅销售了4单,经营获益仅13.99元,按照惩罚性赔偿5倍也就69.95元,没有给某文化传播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存在其他平台其他商户售卖某文化传播公司作品的行为。
武侯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某文化传播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某经营部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3.民事责任的承担。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权利作品的类型、案涉权利作品同名小说知名度、案涉权利作品售价、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取证时显示被诉侵权产品销量、某文化传播公司为制止侵权聘请律师出庭等因素,特别考虑:剧本杀需要作者根据角色属性和剧情发展撰写针对不同角色的剧本,具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剧本杀具有一定的“一次性使用”特点,侵权盗版的存在会大大挤压原创作品的市场空间;案涉剧本杀配套有美术图片、音视频文件以进一步形象化、细节化作品内容,并配套有勘误、防杠指南、更新版组织者手册以进一步指导使用,而某经营部对此全部未经许可提供,酌情确定某经营部赔偿某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某经营部,赔偿某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驳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用法律维护权益值得鼓励
近年来,随着以“剧本杀”为代表的剧本娱乐产业快速发展,围绕“剧本杀”,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这起案件是武侯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剧本杀”的侵害著作权的案件,通过对剧本杀套盒产品整体进行分析,以“剧本杀”核心要素是剧本、其作品的内容分散不影响整体性表达的特点,将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法官表示,原告合法购买小说的版权,创作出剧本及配套道具后,又及时申请登记了作品版权,这些举措都有利于保护作品版权。在发现经营部未经许可出售盗版“剧本杀”套盒后,文化传播公司积极取证,起诉经营部和平台,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值得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