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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私搭浮桥一家18口被判刑后续!当事人申诉已立案审查

来源:看度新闻 2023年07月08日 17:05

近日,吉林省白城洮南市振林村村民黄德义私搭浮桥被判刑一事引发关注。据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8日消息,关于黄德义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黄德义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后,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办理好申诉审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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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村民私搭浮桥收费 一家十余口被判刑

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在洮儿河沿岸。一直以来,村民的生产生活依赖洮儿河,当地村民说,不借助摆渡船等工具,包括振林村在内的附近几个村落的村民需要绕行几十公里才能到达河对岸。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

对于该判罚,黄德义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在客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判决书上显示的总计52950元的过桥费,他也不认可。

根据该判决书,被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这2万元过桥费是怎么算出来的?李某某告诉记者:“你要问这些,那我也不知道。派出所就问我这些年过了多少次桥,从哪年开始过的,一直到啥时候结束。”

据了解,洮南市位于吉林省西部,境内有河流16条,大小湖泡26个,现有公路桥梁104座。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黄德义搭建浮桥的地点位于流经洮南境内的主要河流洮儿河上,洮儿河在洮南境内沿线目前建有三座桥。

具体来看,黄德义所架浮桥位于瓦房镇振林村二社东,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之间,距满洲岱桥直线距离27公里、距镇西桥直线距离16公里。

当地司法部门7日称,对于大家关注的村民过河难等问题,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一座便民桥,预计在秋收前建设完成。

当事人:水利部门曾说交够罚款桥就不拆

据了解,修桥的组织者名叫黄德义,参与修桥以及收费的人员主要是他的家人。2018年10月,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

当事人黄德义直言,他觉得被判刑不合理,自己和家人的生活现在已经被完全毁掉。

2014年,黄德义和亲友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浮桥,总投入超过13万元。据黄德义所说,过路的村民和路人根据车辆大小、人数多少以及个人意愿支付费用,一元到十元不等,并无硬性规定,“附近熟悉的村民过桥都不用给我们钱的。”

黄德义告诉记者,在浮桥建好的第二年,当地水利部门就以非法建桥为由,开始对桥进行罚款,“当时应该有收据,但我也没留着,想着钱交都交了,留着那张纸也没啥用”。

据黄德义所说,在2015年和2016年,他的哥哥向水利部门各交了1万元,但在2017年,因为觉得浮桥并不挣钱,他的哥哥就没继续向当地水利部门交罚款了。

“后来水利部门来我教书的学校找了我,我借了点钱,把2017年这一万元罚款给交了。”据黄德义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所说,当时水利部门告诉他,“交这一万块钱,这桥就不给拆了”。

而在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黄德义说,当时自己问交钱能不能不拆桥,被水利局拒绝,“那桥还是我们自己拆的,不是他们给拆的”。

此后,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

黄德义告诉记者:“除了我家里五岁的小孩,还有正上学的孩子,其他人都被判刑了。”

据黄德义所说,他被判刑后的人生发生了巨大改变。“我以前是个老师,现在工作也没了,只能去外面打工。”黄德义说,被判刑后,他只能打点零工维持生计,目前他打算下周去白城市的一个小区里做些打扫的工作,“没办法,君子要自强啊”。

黄德义向·记者透露,他曾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再审申请书》,首次申诉被驳回。今年6月,事情在网上发酵以后,6月16日,他再次提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

7月2日,黄德义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受理通知书》,受理落款时间为6月26日。

黄德义说,他在等待进一步结果。

律师说法:因修桥收费被判刑的此前尚无相似案例

针对寻衅滋事罪,2013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到,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的 " 情节严重 "。这几种情形包括,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针对个人修桥修路行为,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表示,个人修桥需要报批,不得私自建设。我国《水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等,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公路法》第二十五条亦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胡永平表示,另外,个人未经允许也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我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同时,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了三种可收费的情形,包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等等。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三种公路或者桥梁,其他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的公路或者桥梁,如果收取费用都是非法行为。

" 因修桥收费被判刑的,目前还没见到相似案例。刑法违法追究刑责首先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即使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某种犯罪,也可以考虑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采取更为温和的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的手段。这样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胡永平说。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博雄则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系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才能成立本罪。

吕博雄表示,如果修桥收费并未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构成行政违法,但对其刑事处罚则有可能系适用法律错误。在公共服务缺位的情况下,群众自发修桥并适当收费,具有朴素的正当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毕竟,政府施政和司法裁判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增加社会福祉,而非减损。

判罚惹争议

7月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已经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的申诉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此外,洮南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这次事件中我们做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工作中一些不足,目前正在积极改进。”

目前,关于此事判罚是否恰当的争议也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有网友指出,当地政府为什么不积极建桥?除了罚款拆桥、判罚建桥者,是否为百姓做了真正惠民的实事?

也有媒体指出,黄德义一家修的不是永久性质的“桥”,只在之前渡船的基础上,焊了若干条铁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在汛期、冰冻期都会撤走,对当地防汛、防洪以及生态环境,没有造成严重的不可逆的妨害。并且,与黄德义一样迷茫的,还有两岸的部分村民,尤其是在河对岸有地的村民,对于桥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当地农民反而认为,浮桥在拆了以后,只能选择绕行,哪怕最近的镇西大桥,也要多绕行70公里。而被收费最多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村民李某某,在被法院退还了2万元之后,“左思右想觉得不合适”又把钱退还了黄德义家。

黄德义等18人,因为修桥收费而被追究了“寻衅滋事罪”,他们对应的罪状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正像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所指出的,“能动司法反对形式上依法办案,实质上不负责任的机械司法”,本案虽然形式上具备了“强拿硬要”等“寻衅滋事罪”的罪状要件,但由于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把此罪的动机界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显然黄德义一家建桥收费,就是做一份经营,方便村民出行,根本就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目的,不具备与寻衅滋事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事法律的执行关乎公民的清白,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的生命还在于实践,不能脱离了具体的生产、生活场景,把刑事案件变成法律积木的拼装游戏——刑法A法条,套用B司法解释,再换算一下“涉案金额”,就计算出有罪、无罪,这就是典型的机械执法。

司法界有一句名言:“你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掏了钱的农民不认为自己是“受害人”,浮桥没有对当地自然资源造成严重损害,那么,造桥的“社会危害”在哪里呢?普通人凭着常识都认为不构成犯罪,办理刑事案件不能违背常识,机械执法不是正义。

资料来源:大河报、光明网、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