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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欺凌事件敲响“警钟”,这样的“处罚”公平吗?年龄是否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来源:看度新闻 2023年09月27日 11:09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家长在网上发布贴子,称自己四年级的儿子在校一年半时间内一直遭到同班同宿舍的两位男生凌辱,涉及被殴打、强迫舔对方生殖器、肛门等恶劣行为。据该家长发布内容显示,自己的儿子在家表现出想要轻生的想法,后在向其奶奶哭诉时才在奶奶的追问下说出自己遭到同学霸凌的事实。

针对该情况,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依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涉事学校及其负责人也作出了相应处罚。

官方通报坐实大成双语学校存在校园欺凌,也坐实了校方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正是这种在管理上的严重失职,严重不作为让涉事学校蒙羞,多人被处理,可谓咎由自取。

两名欺凌者均为9岁,因他们均系未成年人,故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处罚是否过轻?受害者能否获得民事赔偿?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及其监护人和学校分别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未来又将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律师:该处罚相对公平公正

相关律师表示,通报中的处罚是相对公平公正的。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对学校负责人也作出了一定的处罚,“从孩子自身、孩子父母、学校三个源头同时整改,这不管是从法律还是道德上来说都是相对公平的,家长和学校都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不是单独一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可以对家长和学校起到警醒作用”。

据悉,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正式施行,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二周岁。该律师称,在此次案件中,施暴的两名孩子不满12周岁,未达到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年龄,因此,只能对其进行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希冀起到警示、改正的效果”。另外,如果受害者家长对有关部门的处罚措施有异议,还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

当认定为学生欺凌之后,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和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依法依规构成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如故意伤害罪等,依据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且达到处罚年龄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条款,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但没有达到处罚年龄的情况,则按严重不良行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按情节轻重,送进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

受害者能否获得民事赔偿?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学生欺凌构成侵权行为,欺凌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欺凌者监护人主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欺凌者的监护人主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在处理欺凌事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由于家庭教育不当或缺失导致未成年人欺凌行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可以对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训诫,必要情况下还可以强制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高管教能力。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如果欺凌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应承担被欺凌者的财产损失。

欺凌者所在学校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上述规定没有落实到位,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内部处分。

据悉,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2条,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防范等,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

杜绝校园欺凌,需要多方协力

经过矫治,这两名欺凌者能否痛改前非,值得观察。

两名欺凌者均为9岁,干出如此恶劣之事。以此案为例,“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这样的“处罚”公平吗?合理吗?考虑到当事人年龄因素,不能进行刑事处罚,那是不是可以考虑严肃追究施害者及其监护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呢?

必须追问的是,他们的监护人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警方已对他们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是基本操作。孩子欺凌了他人,家长不能双肩一耸、两手一摊就算完事,除了道歉、赔偿等,更需反思教育方式,以及承担疏于教导的责任。如果对自家的孩子不严加管教,他们就可能伤害他人,最终搭上自己的前途。

不管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应该对校园欺凌事件零容忍,都应该依法承担责任。此次事件是对各级学校的一次警示教育,为校园管理敲响警钟。不仅平时要严格管理,避免出现欺凌事件,更需要在出了问题不掩盖问题,不能妄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唯有实事求是,方能变被动为主动,方能让学生和家长放心。该管却不管,该制止却不制止,学校失声,监管失灵,无疑就是纵容,成为了帮凶。

校园本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如果容忍校园暴力频发,无视校园欺凌,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更无法承担教书育人的重任。

近年来,国家为有效遏制校园欺凌,健全了一系列制度约束,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成效显著。但是,一些学校并未重视,该监管却疏于监管,该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却走过场,该密切注意学生心理变化却熟视无睹,由此导致欺凌事件发生。

相关律师表示,要杜绝校园欺凌,则需要多方协力。首先,家长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以身作则,以德育人,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主动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自觉承担起监护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其次,学校要重视校园欺凌问题的干预体系、防范机制建设,加强学校管理,强化法治教育,筑牢校园安全防护网。最后,守护孩子的身心安全、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应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关注。“不论我们作为什么样的社会角色,在发现欺凌行为后,一定要对其说‘不’。”

归根结底,校园欺凌频发,制度失灵的背后,是学校失职,是管理失范。大同这起事件再次警示各家长、各学校,该承担的责任绝不能推卸,该做的防范一点都不能少。

最后,年龄是否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此前报道

9月16日晚,在得知上小学的儿子,在校内遭遇同班两位男生凌辱后,孙某某父亲根据儿子口述,愤而写下事件经过,并于当晚将此事告知校方。

9月17日,在校方安排下,三方家长在学校会面。同日,涉事两名学生家长在孙某某父亲打印的事件经过材料上,分别代其子写下道歉话语,并表示愿承担相关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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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大同通报未成年人欺凌事件 训诫道歉有用吗?

资料来源:央广网、人民网评、中国青年网、澎湃新闻、新黄河、观察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