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近日,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8元。
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2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538元、2830.4元、2122.8元执行。
2019年月平均工资高于2022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月平均工资首次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67元。
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
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90元。
2022年12月31日前符合按月领取职业伤害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57.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43.05元调整。
调整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