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粉丝把你当偶像 你别拿粉丝当韭菜!
截至目前,五月天仍未对假唱事件作出回应。想想也确实很难回应。抵赖吧?音乐博主发的鉴定视频确实很“锤”,演唱会版本和录音室版本100%吻合,从常识来讲不太可能。认错吧?光上海一场演唱会就卖出了超6亿的门票,这要是挨着退赔损失,实在是血亏。估计五月天的团队,现在也是焦头烂额。
从法律上讲,假唱行为至少侵犯了观众三重权利: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法》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演唱会最大的卖点是什么?不就是现场真人演唱吗?观众要想听录音带,直接在手机音乐软件上听,不香吗?没有充分披露信息,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对服务内容并不完全知情,构成对知情权、选择权的侵犯。
其次,《消法》第10条还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是说观众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假唱替代真唱,何异于以次充好?假唱卖出真唱的票价,何异于价格不合理?打着现场演唱的招牌卖票,却给几万观众放录音带听,实在算不上公平交易。
最后,从民法角度看,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正确、适当完成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购票之后,消费者和活动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活动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而假唱,就是对合同履行主体和履行方式的根本性变更,属于严重的违约。
至于法律责任,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至少包括三重:首先,是演出资格被限制或取消。一旦假唱坐实,《条例》第47条规定,由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2年内被再次公布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照,其实就相当于行业禁入了,后果和封杀差不多。
其次,观众有权申请相关赔偿。《条例》规定,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表演团体、演员追偿。也就是说,观众有权要求退票退款,且这个损失,主办方可以向五月天追偿,最终由艺人本人来承担。
最后,假唱还要面临行政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5000以上1万以下罚款。当然如果假唱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还是可以主张“假一赔三”。
话说回来,法律能给的处罚,是次要的;来自公众和舆论的惩罚,才是主要的。就像网友评论的,唱得好不好,是能力问题;是不是真唱,是态度问题。像五月天这种量级的乐团搞假唱,砸的是自己的招牌,坏的是自己的口碑,亏的是自己的德行,而这,恰恰是多少钱都买不来的最宝贵的东西。目前,已经有网友向消费者协会举报,北京市执法部门也回应称已记录相关情况,会进行判定。在等待官方结论的同时,我们也希望五月天能正面回应风波,是否假唱,假唱多少,怎么处理,都给个说法。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责任,也是对广大粉丝的交代。粉丝把你们当偶像,你们千万不能把粉丝当韭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