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13岁男生猥亵女生,光靠训诫有用吗? 严惩才是法律最有力量的武器
未成年人持续占据法制版,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事件还在发酵,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的一名女生又被一名13岁男生猥亵,而且还是在大庭广众之下。由于女生拼命挣扎并大声呼救,引来了路人,男生李某最终停止了进一步的行为。
当地联合工作组今天凌晨发布通报表示,李某已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女生身体未受到伤害。但从视频来看,我们很难相信这件事情不会给受害者带来心理阴影。毕竟,对方跟她一样都是身穿校服的学生,要不是有人闻讯赶来,这起事件完全有可能会向恶性案件的方向发展。这个李某,不是不敢犯下更大的恶。这样的人,只是训诫、只是教育,真的有用吗?
未成年人犯罪在全世界都是个大命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论述过,很多犯罪者之所以犯下最不人道的犯罪,很可能就是兽性本能,生理返祖,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反社会人格。而反社会人格的觉醒,不会严格按照年龄来进行,也就是说没有14岁或者12岁的概念。童年阶段,父母就是他们唯一的约束。这时候父母一旦缺位,那就叫野兽出笼,出事儿是早晚的。更何况,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呢。
法律的逻辑本应该是事前震慑。一个成年人在犯法时,脑子里会有个声音说:想好后果,不要乱来。到了孩子这里却成了:没关系的,我是小孩。这样的结果,想一想都让人觉得后背发凉。虽然情绪不代表正义,且目前12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杀人一类重罪也需承担刑事责任,已经算司法的一大进步,但看不到李某这样的人受到相应的惩罚,总是让人意难平。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正如罗翔老师所说,人性绝非虚无的白纸,而是弯曲的曲木。法律无力改造人性,它的第一要务是对罪行进行惩罚而非对犯罪人进行矫正,对待未成年人也是如此。作为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卡,惩罚才是法律最有力量、最具威慑作用的武器。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