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买小米汽车被开除?相关车企回应,律师详析
4月15日,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买完小米SU7后,被所在公司开除。
网友发布的视频截图
据该网友表述,自己在“一家销量不好的新能源车企”上班,于“买完小米SU7”后约5天被开除,而且没有收到赔偿金。谈到被公司开除原因,该网友称是“违反竞业协议”,并称“很多领导买(公司的车),买了就有专属停车位,随时进出,别的牌子的车进公司要排队。”
此前,该网友曾在网络上晒出提车时与雷军的合照,并配文称“SU7是我当下的梦想之车”。主页介绍则为“全国首批SU7车主,雷总开过车门的男人”,但目前已将此删除。
根据其公开的微博内容显示,截至4月16日下午4时,该网友微博共发布15条博文,当中14条均和小米SU7相关。随后,在评论区有网友指出该男子疑似是极越员工。
4月16日15时许,记者从极越客服人员处获悉,该网友因什么原因导致被开除需要进行调查,会把问题反馈上去,相关部门会调查跟进。关于极越在职员工是否有选购其他品牌车辆的限制,该客服人员表示,暂时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当日18时许,极越用户体验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回电称,相关部门正在进行核实处理,目前还没有结论,后续若有相关进度和结论会第一时间告知。
对此,4月17日11时多,极越汽车法务部官方微博发布“单方解除用户发展部门员工姚某某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称近日网传极越汽车因员工姚某某购买某米汽车而开除一事,与事实相悖。极越汽车并非因姚某某购买某米汽车而予以开除,事实全貌是:
首先,姚某某身为用户发展部门负责社交媒体/私域运营岗位工作人员,自2024年年初以来,以个人名义在包括微博、B站、小红书、抖音、懂车帝、视频号等在内的多个社交媒体注册账号“大姚Tok”,持续为某米品牌进行车友群运营,长期宣发、且只宣发某米品牌车型相关内容,已具备自媒体属性,与其所在岗位职责直接冲突,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不竞争义务。
其次,根据姚某某上述社交媒体账号的宣发时间戳显示,其宣发行为多次发生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换言之,姚某某系在上班时间从事上述与公司事务无关、且明显有悖于其本职工作职责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更甚者,公司记录显示,姚某某还存在多次无故旷工行为,特别是,姚某某于4月3日旷工前往北京参加某米汽车的提车仪式,并以“雷总给我开车门”为题在上述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并被多个媒体公开报道 。
公司认为,姚某某的上述种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制度,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亦合情合理。
此外,公司还注意到,姚某某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以“大姚Tok”账号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因为买了某米车企开除我”等不实信息,并主动联系各种媒体账号扩散等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司对外形象和声誉。公司对此已经予以取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该说明中还提到,极越汽车一直秉承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珍惜每一位同行的参与者。极越汽车从未禁止员工购买其他品牌车型,事实上,无论员工驾驶什么品牌车辆,公司在工区专属停车场均为员工提供停车位和便利充电补能设施。
对此,有网友表示,“身在曹营心在汉,开除得一点儿都不冤。”也有网友质疑,“个人微博,非工作宣发渠道,发自己喜欢的东西也能上纲上线?”还有网友认为,“这是不是在蹭热度。”
那么,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究竟合理不?员工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竞品车企内容又是否违反了竞业协议?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文广表示,关键要看该员工发布运营自己的个人社交账号是否占用了工作时间。
王律师称,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属于社交网络开放平台,普通大众均可注册使用,公司限制员工使用社交媒体无法律依据。如果员工纯属个人喜好,利用业余时间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布与竞品相关内容,并不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企业不能以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同样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也并未对企业禁止员工使用或购买竞品做出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因为员工使用或购买竞品这一行为开除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如果企业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如果公司拒绝赔偿,该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反,若该员工在上班期间,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与该公司产品无关的内容,无论发布内容是否为竞品内容,企业均是有权禁止的。“因为在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情节严重的,企业有权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制度,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资料来源:潇湘晨报、封面新闻、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