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警曝光4起交通肇事逃逸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驾驶人过失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当事人正常协商理赔或向公安交管部门报警处理即可,但仍有许多驾驶人心存侥幸,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或恶意逃逸,妄想逃避责任,置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行为恶劣,影响极坏。现通过曝光交警四分局近期查处的4起交通肇事逃逸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守法意识进一步提升。
案例一
12月14日23时14分许,殷某饮酒后驾驶川G****5小型普通客车沿培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培风路与培风东路交叉路口时,追撞同向前方王某驾驶的川A****9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殷某驾车逃离现场。接报警后,交警四分局民警迅速调查取证并将殷某查获。经鉴定,殷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60.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殷某涉及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三项违法行为。殷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11月28日22时46分许,王某驾驶川A****2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家路600号门前路口处,因扭头与同车人说话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与设置在路口的移动式信号灯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移动式信号灯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四分局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和走访,最终将王某传唤到案。王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案例三
11月15日13时42分许,陈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光华大道一段碰撞了正从人行横道走向公交站台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过交警四分局民警的现场勘查和走访,最终将陈某传唤到案。陈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案例四
10月09日18时24分许,周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至草市街123号附近时,因随意变道碰撞了前方2辆自行车,造成自行车骑行人谢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过交警四分局民警的现场勘查和走访,最终将周某传唤到案。周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成都交警普法:交通肇事逃逸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肇事逃逸,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交警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该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立即报警等待警察到场处理。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