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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曝光零容忍!郫都交警严查酒醉驾违法行为

来源:成都郫都公安 2025年05月21日 10:45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

更是行车的安全底线

对于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零容忍!

成都交警十三分局现曝光近期查获的

酒醉驾违法行为

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5年4月10日2时3分,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J7***J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郫都区红光大道时,被交警十三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陈某某的检测结果为33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十三分局对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00元,机动车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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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5年5月5日20时38分,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4***3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郫都区双喜路时,被交警十三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胡某某的检测结果为21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成都交警十三分局对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00元,机动车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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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5年5月2日13时56分,叶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4***6的黑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郫都区滨河路时,被交警十三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叶某某的检测结果为61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十三分局对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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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5年5月1日13时7分,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6***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郫都区蜀源大道时,被交警十三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王某某的检测结果为36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十三分局对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00元,机动车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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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酒量大,喝一点不会影响

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而是要看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标。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误区二:酒后挪车不算酒驾

汽车发动并发生位移,驾驶员即处于驾驶行为中。酒后行驶车速再慢,驾驶员在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上也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容易发生事故。

误区三:隔餐酒、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酒驾不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还是会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

误区四:酒后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酒精检测仪检测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是口腔,不会因为喝几口水就冲淡。

误区五:酒后骑电动车不算酒驾

酒后驾驶电动车仍要受到相应处罚。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看看酒驾的成本

你真的可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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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请每位驾驶员自觉抵制

酒驾醉驾行为

时刻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