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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喷涂“POLICE”字样 成都交警:个性改装莫踩法律红线

来源:看度新闻 2025年06月10日 19:45

随着汽车文化发展,越来越多的车主希望通过个性改装表达审美品味,但部分车主却抱有“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模仿“国外警车”来规避监管。

6月3日16时,成都交警三分局在日常视频巡查时,一辆酷似国外警车的改装车辆引起了民警注意。这辆通体采用国外警车黑白配色、车门印有醒目英文“POLICE”标识的私家车,在车流中格外扎眼。分局指挥中心随即通知执勤警力在红星路四段将该车挡获。经现场询问,该车原本为灰色轿车,车主为追求个性,私自进行改色贴膜,并仿照国外警车样式添加专用标识和拉花,摇身变成“美式警车”招摇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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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辆违法仿冒“美式警车”的车辆已被依法查扣。驾驶员因改变车身颜色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的处罚,并被责令现场恢复车辆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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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警郑重提醒:车辆改装前务必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必要的备案登记手续,切莫让一时兴起或标新立异的改装行为触碰法律底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项的,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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