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拖延退费、合同暗藏“霸王条款”!成都“春雷行动2026”曝光8起典型案例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聚焦2026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提升消费品质”,坚持问题导向和靶向施治,瞄准数字消费、情绪消费等新型消费模式中的突出问题,纵深推进“春雷行动2026”。
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以案促改
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
规范经营行为
共同营造优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东部新区玺美嘉美容店未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书面合同案
案情简介
成都东部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12315平台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预付式美容服务过程中,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且在消费者未消费的3360元款项问题上,未能完成退款义务。
当事人未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书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在调查询问过程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多次联系举报人协商退款事宜。2026年3月4日成都东部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
社会影响
预付式消费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与后续维权。由于预付式消费是先付款后服务,一旦缺乏书面合同,消费者的退费权利、服务承诺、违约责任等就失去了法律保障,极易陷入“退款难、举证难”的困境。本案中,通过对当事人的教育警示,促使其正视预付式消费中合同约定的重要性,规范服务流程,从源头上减少消费纠纷。同时引导广大经营者以此为鉴,自觉履行书面合同义务,共同营造公平、守信、安全的预付式消费环境。
案例二
温江张万年干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在销售板栗时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板栗时未去皮,板栗的单价为44元/kg,用于装炒板栗的纸袋子称重计0.015kg,误差不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30元/kg,但不高于100元/kg的食品,称重范围m≤1kg负偏差2g”的要求。
当事人未去皮带着包装袋销售板栗,且称重误差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26年1月4日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0.54元,并处罚款1440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该案精准聚焦春节前后干果等节令食品销售旺季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短斤缺两”问题,积极回应消费计量投诉热点,快速响应群众关切。通过现场核查与严厉查处,既对涉事商户形成有力纠偏与警示,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坚实保障。案件处理后,有效推动区域内同类经营者主动自查自纠,规范计量器具使用,遏制了利用负偏差欺诈消费者的行业潜规则,切实维护了市场公平秩序,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对“秤准量足”的信心,营造了更加透明、放心的购物环境。
案例三
金牛区享居民宿旅店对消费者提出的退款要求予以拒绝、拖延案
案情简介
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金牛支队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金牛区享居民宿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未实际入住的住宿费用要求予以拒绝、拖延的违法线索。
经立案查明,消费者通过网上平台向当事人订购了两晚住宿,共计2800元。消费者在使用一晚后,因行程变更,提出取消第二晚住宿并要求退还对应已付款项1400元。当事人于当日告知消费者可将该房间住宿重新上架售卖,并将售卖款全部退给消费者,以满足消费者的退款诉求。因当晚该房间未重新销售成功,故当事人认为其无法退款。截至执法人员与消费者联系确认时,其仍未收到退款。当事人拒绝、拖延消费者退费要求的行为属实。最终当事人重新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并退还消费者1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退还了全部款项,2026年1月23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该案针对民宿行业常见的退费纠纷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明确违法后果,向辖区内所有民宿、酒店等住宿经营主体释放了“诚信经营、依法履约”的强烈信号,引导住宿行业规范经营行为、恪守诚信底线,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四
简阳德盛活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责任案
案情简介
成都市简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健身服务经营,与消费者签订的《简阳市德盛活力健身服务合同》,由当事人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属于格式条款。该合同第三条明确载有“非因本公司的原因,乙方在购买健身套餐及私教课程之后,不得要求健身退费”的内容,直接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属于不合理免除经营者自身应当承担的退还服务费用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在案发后主动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2026年1月23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行政指导,督促其规范合同行为。
社会影响
该案直接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及预付款安全,同时以点带面警示全市各类服务行业经营者,推动行业自查自纠,遏制同类违法行为,净化消费市场环境。同时,简阳市市场监管局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依法查清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全面整改的基础上,结合案件情节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既坚守法治底线,又体现监管温度,有效引导企业树立依法诚信经营理念,从源头规范行业合同行为。
案例五
周某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周某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从事蛭石、营养土等园艺用品销售,提供包邮服务。2025年6月29日,当事人对外销售9.8升蛭石,使用回收塑料袋包装,因在快递物流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蛭石颗粒破碎、体积收缩,致使消费者收到货后已不足7升。
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其首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经综合裁量,2026年1月15日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以警告的从轻处罚。
社会影响
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交易中短斤少两、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等失信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通过对当事人的教育警示,促使其正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包装及发货流程,从源头上减少消费纠纷。引导广大经营者以此为鉴,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共同营造公平、守信、安全的网络消费生态。
案例六
成都橙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锦江支队收到信访举报件,对当事人成都橙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网上通过社交软件向消费者介绍产品时,对其介绍的“此尊顶级财富法盒……是18种顶级招财圣物的总和,是19种顶级功效的累积,内含多位大师的指纹和他们珍藏的108种秘法用料”等内容,无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2月2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本案的查处,体现了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同标准的原则,对于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具有直接的警示作用。
案例七
成都知合思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武侯支队对成都知合思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和消费者签订的“24年36小时极速圆梦班”、“25年名师专辅特招班”、“25考季-大师尊享护航班”等制式合同中,存在如“提交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均不享有任意解除权”等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合法权利,以及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2026年2月14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60000元。
社会影响
通过查处教培机构“霸王条款”,精准打击了其利用信息资源不对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助于推动广大教育培训机构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坚持合规健康发展。
案例八
成都展木磊悦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案
案情简介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成都展木磊悦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举报人通过线上方式先后签署了《电商服务合同》及《网络店铺服务协议》。合同中含有“不予退还服务款项”“实际损失难以准确确定时承担固定违约金”“损失无法明确时按10万元计算赔偿”“提交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签订地约定为成都市武侯区”等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2026年1月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本案的查处,剑指利用格式条款设置“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隐蔽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线上市场秩序。引导广大经营者以此为鉴,在拟定格式合同时严格遵守公平原则,以诚信经营赢得市场认可,共同营造公平透明、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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