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严禁对外出售、只租不售!成都出台车位销售管理新规
3月17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机动车停车位销售管理相关通知。通知明确,停车位严禁对外出售,实行只租不售;项目须预留不少于 5% 的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使用需求。详情如下:

一、优化含住宅类商品房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行为
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库),开发企业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分为两个阶段,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各阶段车位的销售方式。
(一)第一阶段销售
开发企业取得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可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3个机动车停车位。
(二)第二阶段销售
1.销售条件。取得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满1年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1年。
2.预留机动车停车位。取得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满1年的项目,开发企业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分批次取得预售许可则取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总车位数)的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1年的项目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用于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的预期需求。
3.满足销售条件和预留要求后的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开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剩余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可售车位及预留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购买人条件等。超过公示期仍未销售的车位(不含预留车位),可向建筑区划内业主销售,无个数限制。
含住宅类多业态开发项目按照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阶段执行,满足二阶段销售条件和预留条件且公示完成后,建筑区划内所有业主(含住宅、商业等全部业态)可不受各业态的配套车位配比限制进行购买。
二、加强二阶段车位销售行为监管
为促进车位资源合理使用,更好满足建筑区划内所有业主停车需求,开发企业在二阶段车位销售时,应引导业主合理制定车位使用与管理方案,体现车位使用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停车需要、促进车位有效流通,避免长期闲置等原则,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相关车位在后续出租或再次销售时,倡导参考同期同区域市场情况,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合理确定价格,维护车位租赁与转让市场的平稳有序。
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二阶段销售前,开发企业应报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并通过后启动销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位销售及后续使用情况的跟踪与指导,重点注意销售行为满足要求、公示程序规范;防范预留车位被挪用或长期闲置,以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的需求;督导开发企业及业主在车位销售、租赁中合理定价,防范只售不租,具体管理措施由各区(市)县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予以细化和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属地的政策指导与解读,确保各区(市)县在执行过程中准确理解政策要求,推动相关措施有效落地。
三、做好车位销售备案与不动产登记衔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合同备案环节对开发企业第一、二阶段销售要件齐备性等情况进行把关,登记机构负责根据备案合同及其他申请材料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通知施行前,业主购买多车位且销售合同已经备案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视为符合销售行为,登记机构负责根据备案合同及其他申请材料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在《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订)》施行前,非业主购买车位且销售合同已经备案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视为符合销售行为,登记机构负责根据备案合同及其他申请材料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的销售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在满足业主合理停车需求的基础上,解决车位销售中存在的阶段性供需不平衡、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减少因车位销售引发的矛盾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对含住宅类项目的车位销售主要作了哪些调整?
《通知》将住宅配套车位的销售明确划分为两个阶段,旨在优先保障业主的基本停车需求。主要调整点如下
(1)二阶段销售的起始条件进行了调整,调整为取得车位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之日起满1年;或者,该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即“大产权”办理)满1年。
(2)二阶段销售的车位个数进行了调整,调整为不限个数。
(3)二阶段销售的对象进行了调整,针对商住混合的项目,不再区分商业业主与住宅业主,统一销售对象为建筑区划内所有业主。
三、《通知》与《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5〕85号)是什么关系?
两者相互补充,《通知》明确了住宅配套停车位销售阶段,《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5〕85号)明确了非住宅配套停车位销售阶段,通常来讲,住宅项目及商住混合项目等含住宅类项目按照《通知》执行,商办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5〕85号)执行。
四、对第二阶段的车位销售行为有何监管措施?
为促进车位资源合理使用,避免长期闲置,开发企业在二阶段销售时,应引导业主制定合理的车位使用与管理方案。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会加强对车位后续使用情况的跟踪与指导。开发企业在进行二阶段销售前,需报请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风险评估。
五、那部分“预留车位”是用来做什么的?以后怎么卖?
预留车位是专门为尚未购买车位的业主准备的,以保障他们的基本购买权利。这部分车位不参与第二阶段的公开销售。
六、《通知》实施前已经备案的“多车位”或“非业主”购买合同,能否办理不动产证吗?
可以。为妥善处理历史问题,《通知》设置了过渡性条款:
在《通知》施行前,业主购买多个车位且销售合同已经备案的,即使尚未办证,也视为符合规定,可正常办理转移登记(办证)。
在《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订)》施行前,非业主购买车位且销售合同已经备案的,也视为符合规定,可正常办理转移登记。


川公网安备 510190020080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