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四川5月起严控公共场所吸烟,向未成年人售烟最高罚50万
近日,《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修订完成,禁止或限制公共场所吸烟,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新修订的《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同时该条例明确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有哪些重点内容?
禁止或限制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
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或者个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烟纳入专卖监管
明确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监管范围,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类烟产品”
禁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口含烟、尼古丁袋、烟膏、鼻烟等含有烟草、烟碱成分的涉烟产品;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形状、使用方式、主要功能与烟草类似的产品和简易制烟机械等行为。
禁止自动售货机等售卖烟草制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除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点击图片查看《条例原文》



川公网安备 510190020080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