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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布2023年6起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文旅成都 2023年09月28日 11:42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公布2023年查处的6起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警示广大旅游从业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醒来蓉游客选择合法的旅游产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氛围,保障旅游市场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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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求游客必须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案

案情概要:2023年4月8日,游客徐某参加四川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4月9日“峨眉乐山”1日游,旅行社在与游客徐某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峨眉山观光车”自费项目为必须消费项目,费用每人90元,否则不能继续旅游。游客徐某认为该项目系旅行社强制消费项目,后举报到旅游执法部门。经查实,四川某国际旅行社“要求游客必须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8月,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该旅行社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不得强制缔约,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建议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如遇旅行社强制游客必须参加乘坐观光车、索道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情况,可以拒绝参加,并及时拨打12345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举报电话。

案例二: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服务案

案情概要:2023年3月,成都某旅行社组织某学校的研学旅游活动过程中,为节约成本,向某单位预定了1辆内部交通车为该团队提供交通服务。后经交通部门核实,该单位及该车辆均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经查实,成都某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6月,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没有合法的资质,不仅不能保证旅游质量,还容易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游客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建议游客如遇此类“黑车”、“黑店”,可以拒绝接受其服务,要求旅行社更换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案例三:旅行社向游客加收年龄附加费案

案情概要:2023年6月,游客张某参加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黄龙3日游,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因张某是19岁在校大学生,消费能力不强,加收了游客200元“附加团费”。张某认为在相同的旅游服务标准下,应该同团同价,旅游结束后,遂向旅游执法部门提起了投诉。经查实,成都某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游客提出与其他游客不同的合同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7月,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一些旅行社针对老年人、学生等特殊群体加收费用,不是因为需要向特殊群体提供额外服务,增加了旅行社的成本,而是老年人和学生消费能力低,参加自费项目少,于是通过收取附加费来增加旅行社收入。这种歧视做法是违规行为,建议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遇因职业或年龄等差异受区别对待的,可拒绝签订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四:成都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案

案情概要:2023年5月,成都某公司设计“初探清北学长伴读”“乐探京城遇见清北”研学旅游产品,包含提供餐饮、住宿、交通、保险等多项旅游服务,该公司无旅行社资质。2023年7至8月,该公司共组织165人出行。经查实,成都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龚某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研学市场的繁荣,使得大量营利性机构和个人纷纷入局,由此产生了诸如“收费虚高”“资质欠缺”“学生安全无法保证”等问题。2016年原国家旅游局就发布了《研学旅行服务规范》,其中第五条“服务提供方基本要求”就明文规定“研学旅行服务的承办方应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非旅行社组织及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无专业的旅游操作人员和导游人员,游客个人的合法权益很难保障,发生矛盾纠纷后极易出现取证难、维权难等问题。建议游客参加研学旅行时,要仔细核对公司的经营资质,避免上当受骗,使自身权益受损。

案例五:四川某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案

案情概要:2023年“五一”假期前,四川某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5月2日至4日“九寨沟黄龙3日游”行程合同。旅游行程开始前,因当地餐饮、住宿临时涨价,团队成本增加,该旅行社遂要求游客承担增加的费用,欲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游客。在游客未同意后,该旅行社单方面解约,拒绝履行合同。经查实,四川某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7月,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法律责任体现,是合同缔约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在旅游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如因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供应商不能按照他们与旅行社签订的协议提供服务,旅行社应当另行选择服务供应商,通过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旅游合同义务,但不得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义务。

案例六:四川省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案情概要:四川省某旅行社以低于服务成本的价格组织了郭某、汤某等一行16名游客“2023年4月18日至20日‘极致九寨3日游’行程,由该旅行社实际负责人刘某某具体操作,导游杨某提供导游服务。在行程第三天,旅行社未安排游客到合同约定的购物活动点,而是安排导游杨某将游客带往合同约定外的3个购物点购物,从中获取了购物点以“停车宣传费”名义返还的回扣款2000元。活动结束后,旅行社按事先约定比例实际获取回扣1334元,导游杨某实际获取回扣666元。经查实,四川省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34元,停业整顿30天,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主管人员刘某某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杨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66元,罚款3000元,并暂扣导游证30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不合理低价游”往往是以明显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来吸引、招徕游客,然后通过带游客到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场所,诱骗游客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此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类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旅游业形象。建议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抛却贪图便宜的心理,理性消费,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编辑:邱雨馨

责任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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